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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落实联合国小武器大会《行动纲领》的
发布时间:2011-06-29 18:14         发布人:         来源:军控协会

2003年7月23日  

 

第一部分 
中国政府在小武器非法贸易 
问题上的总体立场
 
 

小武器的非法贸易及过度积累加剧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战乱,影响战后重建的顺利进行,助长恐怖主义、贩毒和走私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打击和消除小武器非法贸易活动,有助于有关国家和地区冲突的妥善解决,有利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2001年7月,联合国小武器大会成功召开,达成了旨在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从国家、地区和国际三个层面制定了比较可行的目标和措施,并提出了一些后续行动。作为国际社会第一份有关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政治性文件,《行动纲领》对各国在此方面的努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国一贯重视和支持国际社会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努力。小武器非法贸易问题涉及裁军、安全、发展和人道主义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应从国家、地区和国际各个层面加强努力,寻求全面、妥善的解决办法。中国自始至终以建设性姿态参加了2001年7月联合国小武器大会及其筹备过程,为大会最终取得成功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重视《行动纲领》的作用,积极采取切实步骤,认真落实纲领的有关措施,为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联合国在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问题上做出了积极努力,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支持联合国在这一领域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并将一如既往,积极配合,参与有关努力,推动国际社会在解决这一问题上不断取得进展。  

第二部分 
中国落实《行动纲领》的情况 
 

(一)国家层面 
相关立法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严格管理小武器生产、库存、运输、贸易、使用、收缴等各环节。中国政府于1981年4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1995年6月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6年7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7年10月2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枪支及其他小武器的生产、进出口、运输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对相关违法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非法制造、买卖或运输枪支弹药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刑事定罪。中国于2002年10月15日对《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11月1日公布了新制定的条例所附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进一步加强了对军品出口的管理。  

签署《枪支议定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枪支议定书》于2001年3月达成,旨在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等小武器。《枪支议定书》是该领域第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它的达成反映了国际社会普遍要求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共同心愿。中国支持该议定书的起草工作,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议定书的谈判过程,并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国内相关部门为签署该议定书开展了大量研究和准备工作。2002年12月9日,中国政府签署  

了《枪支议定书》,成为该议定书第46个签署国,表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等小武器的决心。中国政府支持议定书早日生效,以发挥其应有作用。  

标识  

  中国小武器的标识包含了型号、生产厂代号、生产批次、生产年号等信息,可以保证中国主管部门识别并追查至每一件小武器。目前,中国正积极考虑按《枪支议定书》和《行动纲领》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标识体系,如修改相关的标准、增加国别代码、研制防伪工艺等,以便使中国生产的小武器更加易于识别。  

记录保存  

  在中国,小武器生产厂家和贸易公司对其生产或转让的小武器都有详细的记录,并长期保存。从生产厂家到最终用户之间的各个环节,都有较完备的记录和保存体制,基本上做到有案可查,不少企业还建立了专门的电脑管理系统。目前,中国正在研究按照《枪支议定书》和《行动纲领》有关规定,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小武器生产、持有和贸易数据库。  

库存管理  

中国对库存的小武器制定了严格和规范的管理措施,定点建立专用安全仓库及配套设施,并配有经专门训练的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登记检查。  

枪支的配备、配置与使用  

  《枪支管理法》体现了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主导思想,严格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或出借枪支。《枪支管理法》还就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和民用枪的配置范围、配备公务用枪的审批及发证权限、配置民用枪的审核及发证程序、民用枪的使用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国家的军队、警察以及其他合法配备、配置枪支的用户在使用枪支方面均有严格的规章和条例,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等。  

出口控制  

中国坚决反对非法生产和转让小武器,对包括小武器在内的常规武器的生产和转让历来持慎重、负责任的态度,有明确的政策和严格有效的管理措施。多年来,中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严格管理小武器的进出口。  

2002年10月,中国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修订了1997年10月颁布的《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并出台了配套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对包括小武器在内的常规武器出口进行更加明确的管理。该条例重申了中国在包括小武器在内的常规武器出口方面奉行的三项原则,即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中国所有的常规军品,包括小武器的出口管制均以该条例为准,实行统一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凡从事军品贸易的公司,均须依法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其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国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根据该条例,中国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出口项目和出口合同须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军贸公司在申请时须提供接受国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最终用户证明。军贸公司在军品出口前,应当凭军品出口合同批准文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军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放。条例还对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根据该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缴和销毁  

  中国依法严厉打击涉枪犯罪,对非法枪支和报废枪械一律收缴并销毁。1996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收缴非法枪支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1996年至2002年上半年,收缴各类军用枪支共计3万余支,持枪犯罪率呈逐年大幅度下降趋势。  

提高公众意识  

  为提高公众对小武器非法贸易危害的认识,中国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进行相关宣传,并公开报道中国销毁非法小武器的情况。《光明日报》、《中国日报》、《世界知识》等国内重要中、外文报刊登载了有关小武器问题的文章和资料,大力宣传,增强了公众意识。此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编写了《枪支议定书研读》,积极筹备对相关生产企业和贸易公司进行培训教育。  

确定国家联络点  

2001年12月,按《行动纲领》要求,中国政府确定外交部军控司为落实《行动纲领》的国家联络点。联络点为落实《行动纲领》做了许多工作,如:协调国内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制定打击小武器非法贸易的政策;推动签署《枪支议定书》,并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如何根据议定书要求完善枪支标识体系和记录保存体系等;向联合国裁军部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通过传媒,向国内民众宣传《行动纲领》等。  

积极开展交流  

中国在与有关国家举行的双边磋商中,积极就落实《行动纲领》情况进行交流。中国公安、海关等职能部门也与外国相应主管部门保持着经常性的业务联系。  

(二)国际与地区层面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范围内落实《行动纲领》的各项努力,并做出自己的贡献。  

中国派政府专家积极参加联合国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政府专家组的工作。与各国专家共同开展研究,探讨就识别和追查非法小武器制定国际文书的可行性。中国警方与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积极合作,为识别和追查枪支提供了帮助。  

2002年1月,中国政府官员出席了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小武器大会后续研讨会,就联合国小武器大会《行动纲领》的作用问题做了主旨发言,阐述了中国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立场。  

2002年7月,中国政府官员参加了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落实《行动纲领》区域研讨会,就如何推动本地区落实《行动纲领》进行交流。  

2002年10月起,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主管官员作为观察员,参加日内瓦论坛小武器倡议的活动。  

2003年1月,中国政府官员出席了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小武器出口控制研讨会。  

2003年2月,中国政府官员出席了在印尼巴厘岛举行的小武器区域研讨会,就进出口许可制度和标识问题发言,全面介绍了中国在小武器生产和转让方面的做法,以及中国的小武器出口许可证制度和标识情况。  

size=2  2003年4月,中国政府官员出席了由挪威和荷兰在奥斯陆联合举办的有关小武器中间商问题的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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