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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体炸弹”到“数据炸弹”—— 网络反恐势在必行(3)
发布时间:2012-09-26 15:24         发布人:吴金淮         来源:军控协会
20122月至3月,中国香港的14家金融机构的网站遭到黑客攻击,致使客户无法登陆交易系统,黑客以此向每家公司勒索10万到30万元不等的人民币,其中4家公司被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共计31万元的人民币。网络恐怖主义给受害国造成的危害也不会仅仅停留于物质层面,重要的社会基础设施网络遭受攻击可能会引发重大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损失,甚至会严重伤害到国家信誉与社会稳定。

 

(四)利用公共网络平台,散播极端或虚假言论。依托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媒体诸如论坛、博客、社交网络、微博等赋予了普通网民平等的话语权,普通人在网络时代也具有了向世界发出与传递声音的能力。同样借助网络的巨大社会动员能力,恐怖分子亦可冒充各种身份,散播虚假言论、激化阶级、民族、宗教等社会矛盾、进而煽动谋杀和发动恐怖袭击以及公开传播制造炸弹和武器方法等恐怖活动,挑起冲突事端,致使暴力事件上升或造成大面积恐慌,威胁社会环境稳定和经济建设成果。俄罗斯前总统梅德韦杰夫曾指出“互联网作为传播工具十分普及。这就意味着,它的使用可能有利于社会,也可能危害社会。如今没有人怀疑,应该对在网络发布谣言诋毁他人声誉、尊严和商业信誉;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宣传恐怖主义、民族和宗教仇恨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事实上,通过散布恐怖言论和信息进行恐怖活动的案例时有出现。作为基地组织首要网络恐怖分子的摩洛哥裔英国人Younes Tsouli就长期通过网络进行诸如煽动谋杀和恐怖袭击,以及传播制造袭击武器方法等恐怖活动,持续威胁其国内安全。虽然其在2006年被英国警方抓获前尚未对英国内造成明显的严重后果,但其“埋下的祸根”不可忽视。最终这位被媒体称为“国际网络圣战首要通缉犯”的网络恐怖分子被英国法院以“煽动恐怖主义行为罪”判处16年有期徒刑。

 

(五)伪装身份进行恐怖袭击,混淆受害国视听,他国成“替罪羔羊”。 (责任编辑:军控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