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T缔约国应积极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履约筹备,支持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及临时技秘处工作,推动条约早日生效。在条约生效前,核武器国家应继续恪守暂停核试验承诺。
支持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将谈判达成一项普遍、无条件、非歧视的国际法律文书,以有效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作为最高优先事项,早日设立特设委员会并启动实质性工作。
重申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是谈判“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的唯一适当场所。支持裁谈会根据CD/1299及其所载授权,在协商一致达成全面、平衡工作计划基础上启动相关谈判。
核武器国家承诺在不损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基于自愿原则采取核透明举措、增进互信。同时,透明与建立信任措施不能替代核裁军,参与“核共享”“延伸威慑”的国家应承担相应核透明责任。
有效的核裁军核查措施有助于增进核裁军条约缔约方互信,是实现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重要保障。推进核裁军核查应平衡处理可信度和敏感信息保护问题,防止核扩散风险,具体核查措施应由有关缔约方谈判达成。任何具体协定所规定的核查形式和方式取决于协定的宗旨、范围和性质。支持联合国框架下开展核裁军核查研究,重点探讨核裁军核查的可行措施,为国际核裁军未来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核裁军教育,提升公众对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目标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客观认识历史基础上,促进青年一代准确认识战争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增强其反对战争、反对核武器使用的信念。
三、核不扩散
坚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和平解决地区核问题。反对“双重标准”错误做法,反对滥施非法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甚至威胁诉诸武力,反对破坏核不扩散领域国际条约与安排,反对将地缘政治凌驾于核不扩散之上。
全面、忠实、平衡履行条约各项义务,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本着客观、公正、中立原则履行保障监督职能,促进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的普遍性,鼓励有关国家自愿加入附加议定书。尚未加入NPT的国家应尽快以无核武器国家身份加入,并将全部核设施置于机构保障监督之下。
坚持公正、平衡原则,妥善处理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关系。在铭记防止核武器扩散需要的同时,任何防止核扩散的措施都不得妨碍各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法权利,以及为和平目的在核相关材料、设备和技术方面进行的国际合作,同时不得以和平利用核能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应重视个别国家核材料供需严重失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采取切实举措,确保核相关出口及核合作完全符合NPT目的和宗旨,不会直接或间接协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研发。关注美英澳核潜艇合作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体系的影响,支持在NPT审议进程、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通过透明、公开、包容的政府间进程讨论上述合作所涉保障监督问题,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同时,警惕这类合作破坏地区战略平衡稳定、加剧地区局势紧张。
NPT缔约国应奉行符合条约义务的核政策。参与“核共享”“延伸威慑”安排的国家应采取切实举措,降低核武器在国家与集体安全政策中的作用,包括避免升级现有安排,不开展核演习、核信息交换,不复制新的“核共享”“延伸威慑”安排。核武器国家尽早撤回在境外部署的核武器。
坚持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反对诉诸武力和非法制裁等单方面升级局势的行动。坚持对话谈判势头,支持机构与伊朗通过对话合作解决保障监督未决问题。坚持权责平衡,统筹核不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目标。坚持分步对等原则,秉持相互尊重精神,以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框架为基础,通过对话谈判达成兼顾各方合理关切的解决方案。
坚持推动朝鲜半岛问题的政治解决进程,按照“双轨并进”思路和“分阶段、同步走”原则,探讨均衡解决各方关切的有效办法。有关国家应切实担起自身责任,放弃一味制裁施压做法,以实际行动展示愿“无条件对话”的诚意。
重申建立无核武器区是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目标的关键步骤,支持有关国家根据NPT第七条和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的指导原则建立无核武器区。核武器国家应尊重无核武器区法律地位,尽快签署和批准所有开放供签署的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附加议定书。 (责任编辑:军控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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